2023-04-20 09:20
开鲁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1年11月26日开鲁县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鲁县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开鲁县民政局,接受开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慈心同愿,扶贫救难,德行人道,和谐致善。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筹募善款,开展赈灾救助、扶贫济困、助孤安老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参加和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搞好服务。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筹措慈善资金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主持召开,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开鲁县民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决定任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或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开鲁县民政局批准,方可按程序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会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开鲁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开鲁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领导机构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开鲁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11月26日开鲁县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开鲁县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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